释义 |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给个人。 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 1、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需要提供生育津贴申请表,可以自行到网上下载。 3、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最好携带复印件。 4、需要提供已经准备好的生育证明和准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