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释义 | 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应承担刑事责任。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2、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3、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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