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城乡危房修缮改造的意见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各街道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基层站所组成专职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辖区内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包括危旧住房排查建档、安全鉴定、巡查管理、排险解危等工作,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一要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各街道要对照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完善辖区内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要落实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各街道要落实专人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设立房屋安全实时监测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特别对观察使用、加固解危及未能马上拆除的危旧房要委托有相应资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时响应服务。区住建局、区房管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三要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各街道要建立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实际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特别危险的房屋要进行风险评估,落实跟踪监测措施。遇紧急情况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属地街道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要做好宅基地审批工作。按照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要求,各街道要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规划和国土所审核、街道审批的方式优化流程,引导农民建房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做好审批技术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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