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用汽车报废新规定2022 |
释义 | 2022私家车报废补贴如下: 1、根据规定,在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且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2、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3、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以上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更新购车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用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要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2022私家车报废新规定,私家车多少年强制报废 私家车没有强制报废年限,报废规定是跑满60万公里的行驶里程后引导报废。如果您的车即使跑满了60万公里,还能顺利通过年检的话,那么依然可以照开不误,不过要谨记,必须一年上线4次进行审核。 连续3个年审周期没年检则强迫报废 依据《机动车强迫报废规范》规则:在查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查验及格标记的机动车该当强迫报废。车辆被强制报废再驾驶上路的,对于驾驶人将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资格的严厉处罚。 符合以下情形的私家车也需报废 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2022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车辆报废的目的: 一、汽车使用年限较长后,车身部件老化和腐蚀使车身强度和刚性降低,起不到对车内驾驶员及乘员的有效保护。发生严重的碰撞交通事故后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 二、底盘悬挂系统和制动系统的老化,使整车制动性能降低,严重影响行车的安全性。到了一定年限或里程后,已达不到年检的要求,连续3次年检不过,将采取强制报废。 三、发动机部件及进气系统、燃油系统等严重磨损,腐蚀、老化,将使发动机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同样,也达不到年检尾气要求,3次不过将采取强制报废。 机动车报废标准新规定2022 2022车辆报废期限规定: 1、私家车包括5座轿车和7座SUV车型。非营运小型和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行驶里程60万公里。国家会引导它们报废。超过15年且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的,需要每年检验两次,不合格车辆将强制报废。 2、出租车的使用年限是8年。时间到了,就强制报废。 3、国产皮卡强制报废15年。 4、中型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到了使用年限,就强制报废。 5、重型、中型和轻型卡车的使用寿命为15年。时间到了,就强制报废。 6、半挂牵引车的使用寿命为15年。时间到了,就强制报废。 7、小型货车的使用寿命为12年。时间一到,小型货车就被强制报废。 机动车里程报废规定 1、总质量1.8t以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 2、总质量1.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 3、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500000km。 4、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0000km。 5、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0000km。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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