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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加班规定
释义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一直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基本制度和政策由国家制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至今未出台具体办法。目前,除人民警察可发放加班补贴外,对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都没有出台关于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有关政策。
    实际工作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加班规定可依照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费,但应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法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规定:
    一、范围对象:
    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请休假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请休假是指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和年休假以及因事、因病等个人原因的请假。不包括参加会议、公差以及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等情况。
    三、请休假程序:
    请休假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的原则进行。
    四、请休假审批权限:
    1、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和年休假按照规定的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事假: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事假管理,严格控制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
    3、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请病假的,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提供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其中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五、请休假工资待遇:
    1、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年休假及法定的节假日,在休假期间执行全额工资和津贴补贴(包括生活津贴和工作津贴)或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
    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工资报酬按工作人员加班的,单位应安排补休,补休期间执行全额工资和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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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