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