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到卫生局重新审核办理即可。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污水、污物处理报告;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及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单位申请的提供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相应诊室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属于退休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应技术操作规程; 10、医疗机构外观图片。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