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500元(125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7500 贷:银行存款7500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3750元(125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3750 贷:银行存款3750 一、土地所有权的减免规定 (一)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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