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办理的流程为: 申请人应当到当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的手续,车辆管理所的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会受理申请人的业务。申请人根据相关的情况缴纳相应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时间领取行驶证。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