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分财产,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共同还贷,但产权证未取得,可协商决定归属;如果婚内一方名义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则该房屋归该一方所有。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还贷的房子应如下处理: 1、如果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则尽管夫妻共同还贷,仍应认定按揭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 2、如果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而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则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就房屋所有权达成协议,则按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3、如果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取得产权证且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该方,则该房屋归该方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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