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的区别 |
释义 |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属国有一人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使得国有独资公司真正做到了自负盈亏,一旦公司因经营不善达到资不抵债的境地, 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国有独资公司无股东会。而国家控股公司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政府以国家资本向企业投资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权、通过参加董事会,制定企业大政方针,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 一、控股是什么意思 控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通常某一机构持有股权达到50%以上就足以控制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控股实际上也分为两种类型,这是根据对另一公司占有的股权比例来进行划分的。(1)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相对控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前者指在股份上占绝对优势,必须是50%以上。后者指虽不达到50%,但是在众多股东中,是相对多数股,即为相对控股。简单来说,股东对企业拥有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股份在50%以下但所占股份比例最多,因此能够获得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影响和控制的权利。 二、公司法不设设股东会可以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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