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员工是n 1吗 |
释义 | 不一定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不胜任,那个时候解除才是n或者n+1。 解除劳动合同n+1是指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给予的经济补偿。其相关规定为: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无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n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N+1赔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时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N是指经济补偿的时间,即多少个月,+1是指用人单位多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具体的计算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5)、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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