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抽逃出资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 一、抽逃出资表现形式有哪些 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二、执行中可否追加抽逃出资人 是可以的;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下列四种情形认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资金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次,法院调查注册资金在一个月内资金便转入股东结构完全一致的其他公司,此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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