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编制按需要确定后,由省级编制部门划分各地使用。机构改革中,省级编办可以根据需要,将涉及到的编制进行省以内按实际需要重新划分。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每一省、市、县,和每一个单位的编制,都是核定死的,可以按需要调整,但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编制数上限增人增岗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