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行为的方式进行承诺可以么 |
释义 | 用行为的方式进行承诺可以。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 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一、合同承诺生效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合同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首先,到达主义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其次,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再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最后,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即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二、协议书是否属于是合同 单方面的承诺不是合同,但经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是双方合意后的协议。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三、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拒绝,或修改、限制或扩大要约。一旦要约人收到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将因被拒绝而终止。被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内同意,其意思也是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约就无效; 3、承诺期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是被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期限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将失去效力。期限届满后,被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不是承诺,只能视为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拒绝原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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