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则上是需要离开儿童福利机构的,具体如下: 1、已满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成年后应从孤儿院离开,国家会解决其户籍、就业、就学等问题,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2、孤儿院仍然会作为他们永远的家,逢年过节或者遇到困难,依然可以得到孤儿院的帮助; 3、如果已满十八周岁,但智力发育不健全,无法独立生活的,还是会被国家照顾。 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第三十条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