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月电子发票开错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修正: 1、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