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流程: 将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营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包括: 1、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旅社旅行社注册资本: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0万元。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固定直线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4、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质量保证金帐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