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在4月26日前已购买预售产品住宅、已处理预售产品住宅预告注册,并已签定权益转让书(期房转让协议)的居民,应抓住在5月31日前到房地处理部门处理预售产品住宅转让的预告注册恳求,6月1日后,房地处理部门不再受理有关恳求 二是购房居民应实在实行有关部门约束产品住宅转让的决议,不要听信单个中介公司采纳修正权益转让书签署日期、虚伪免除合同等躲避约束期房转让方针的做法,这些做法可能给不法中介有隙可乘,引发合同争执,终究危害自身的权益。 三是《决议》施行后,居民购买产品住宅时,应留意下列状况: 1.期房是指没有竣工,开发商未获得大产证的房子房是指已竣工,而且开发商已获得大产证的房子手房是指小业主现已获得小产证的房子。 2.期房和现房,均要直接到售楼处,向开发商及其托付的代理商购买,不要向“马路”中介或其他预购人购买。3.向中介公司或个人购买的只能是二手房,购买时要查验上家是否已获得小产证,凡未获得小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购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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