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具体分析,女孩自愿发生关系不算犯罪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反之构成强奸罪。具体情况如下: 1、未成年的女孩如果是未满14周岁,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男子构成强奸罪,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2、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女孩智育发育如果不健全,不管多大岁数,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4、女孩年满16周岁以上,智育发育健全,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女发生性关系,不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