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了“核心产品”的概念,其用意在于解决当多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出现使用同一品牌产品进行投标的问题。如果项目需求为单一产品采购,例如采购内容为医疗设备、消防产品、办公软件等,则无需考虑“核心产品”问题。只要投标人所投的医疗设备、消防产品、办公软件等为同一个品牌的,就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