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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粤省事怎么缴费
释义
    第一步:使用参保人本人手机,登录粤省事,选择“社保”模块。
    第二步:选择“个人参保缴费——城乡居社保费清缴”。
    第三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步:选择“本人缴费”(缴费人手机)或“代他人缴费”(非缴费人手机)。
    第五步:“代他人缴费”的输入缴费人信息,点击“确定”。
    第六步:点击“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
    第七步:勾选需要清缴的记录,点击“缴款”即可完成缴费。
    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居民,应当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当年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的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对隐瞒不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上报、审核不及时,造成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责任人追回。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到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进行初审,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结存额或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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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4: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