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入职体检报告没有存入个人的人事档案的员工,离职时可以请求返还给本人。员工入职体检,是员工招录或招工中的重要环节与内容,招录员工的单位有权设定被招录者身体健康、无重大或有碍劳动或工作的疾病作为入职条件,对员工的体检属于招录程序或必然履行的内容之一。公司有权收取员工的入职体检报告作为员工招录的必备手续,并存入公司或员工个人档案,没有存入个人的人事档案的员工离职时可以请求返还给本人(但是公司可以复印备案)。公司应当有保护员工身体隐私的义务(体检报告的结论),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公布或向无关第三人透露体检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