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刑事案件定性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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