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员衔级别 |
释义 |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一、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三、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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