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消费者协会(有的也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到目前为止,除中国消费者协会外,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279个,其中省级31个,地级405个,县级2843个。除县级以上的消费者组织外,全国县以下还设有消费者分会和消费者协会联络站等37万个左右。“其他消费者组织”除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外,目前还尚无其他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的维护普通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