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自撤销或注销之日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销的手续: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具体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不能上缴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