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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峨嵋电影制片厂诉联合摄制人中共都江
释义
    【著作权作品】峨嵋电影制片厂诉联合摄制人中共都江堰市委宣传部案例 「案情」 原告:峨嵋电影制片厂。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西罗家碾。 被告:中国共产党都江堰市委员会宣传部。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瑞莲街。 被告:黑龙江音像出版社。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邮政街385号。 1989年5月25日,原告峨影厂下属单位音像制作发行部作为甲方,与乙方都江堰市文物局、文化局、玉垒山公园和被告都江堰市委宣传部等四家单位签订一 份联合拍摄电视剧《望娘滩》的协议书。协议书对双方投资比例、盈利分配以及甲方承诺在《望》剧出版发行后,无论亏盈,首先保证归还乙方投 资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还特别规定:《望》剧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有,未经甲、乙双方签字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转让、出售。甲方签字代表为王乃超。《望》 剧拍摄完毕后,经结算,乙方四家单位总共投资人民币九万余元。 1989年12月11日,宣传部委托《望》剧制片主任王乃超以宣传部的名义与被告黑龙江出版 社就录制、出版发行《望》剧录像带签订一份协议书,王乃超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峨影厂下属单位影视公司印章。该协议书对《望》剧录像带录制质量、出版发行权的 归属、利润结算分配以及协议生效日期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1990年5月,出版社加工《望》剧录像带800盘向全国发行。因市场原因,《望》剧录像带销售状 况欠佳,出版社遂于1992年底对库存的《望》剧录像带作销磁处理,随后,未再出版发行该剧录像带。其间,出版社于1990年5月18日将《望》剧剧款人 民币1万元汇至峨影厂下属单位乐团帐户,随后,峨影厂乐团又将此款全部付给宣传部。宣传部等四家单位除收到上述款项和峨影厂以40盘《望》剧录像带折款人 民币3600元外,迟迟未收到峨影厂归还其余投资款,遂于1992年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峨影厂归还尚欠的投资款83517.92元。 该案经该院 判决后,峨影厂不服提出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峨影厂尚未归还宣传部等四家单位的投资款以及《望》剧版权归属等争议问题,于1993 年8月18日达成一致协议:峨影厂给付宣传部投资款人民币50877.92元,《望》剧版权归峨影厂一方所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1996 年4月3日,峨影厂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93年8月18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确认《望》剧版权归我方所有后,我方发现,被告宣传 部和出版社未经我方同意,擅自于1989年12月11日签订了《望》剧出版发行合同,且该合同的履行期限直至1995年8月25日止,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 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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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