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 2、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 3、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 4、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尤其物权变动制度中处于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地位,由于与无权处分行为具有天然的联系,善意取得指的是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受让人,在受让人取得财物时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则能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协调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间的冲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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