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对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权利做了较多的限制,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些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 员工劳动合同 ,如不能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企业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况,即使在工伤期间或其他应当 保留劳动关系 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 可以单方面解除 员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