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监督单位一般由社区矫正司法所监督管理,帮教工作人员来执行的,下设施工人员安排监督员和厂监督员一起来监督社区矫正人员的一项工作,并由监督管理的生产厂家来开施工作业票来,施工人员并且在施工票上签字,方可施工,并且写明几点上下班。这样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实施办法》 在总结各地开展监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社区矫正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