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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释义
    1、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2、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3、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1)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4、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5、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一、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能否有代位求偿权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能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不能确定其价值。尽管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了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而是双方约定的金额。同时,人的生命或身体与财产不同,不可能转移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不能获得任何权利。
    二、车辆报废保险合同终止吗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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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2: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