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判决书 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它不是 合同当事人 之间的 债权债务 关系,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虽然 判决书 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仅体现着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且也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当事人此时的债权已变成了受限制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