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晚婚晚育 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 晚婚 的,增加 婚假 十二天, 工资 、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故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 晚婚假 12天=15天 具体规定: 1、按 法定结婚年龄 (女20周岁,男22周岁) 结婚 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 晚婚年龄 (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2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 探亲假 (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 再婚 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样发。 法律客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