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不让律师会见怎么办 |
释义 | 1、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律师会见工作,公安监所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以在所内律师会见室现场会见为主,视频讯问会见为辅,推行提前预约机制。 2、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暂停现场律师会见,改为视频会见方式,律师视频会见成为一种常态。 因为实际情况不同,各地律师视频会见地点也不同,分为所里视频会见和所外视频会见。所内视频会见安排在公安监所接待中心内,通过在中心内设置若干会见亭(窗)等方式进行,避免外来人员进入监所大院。所外视频会见,是安排在具有视频端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或派出所进行,现场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会见凭证查验和安全监督。 律师预约会见后,公安监所会专人对接负责,将确定后的视频会见方式、地点、时间和要求及时告知申请的律师。不管所内视频会见还是所外视频会见,公安机关均会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做好会见凭证查验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现场会见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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