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人民防空室是什么: 1、牵头战时(应急)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工作; 2、承担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3、负责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二、防空地下室平时用途: 1、人民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 2、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 3、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同时还具有在紧急时刻储存粮食淡水的作用。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