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草局新政策 水果味电子烟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电子烟只能是烟味,不能有水果味、薄荷味等其他味道。《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电子烟管理办法》发布后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其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原本5月1日起禁售的“水果味”电子烟有了5个月的过渡期。市面上现有的“水果味”烟弹在9月30日前仍可正常销售,10月1日起,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将全面禁售。 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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