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许加盟法律法规(关于加盟的法律法规) |
释义 | 1.关于加盟的法律法规 你好,你所经营的商品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看具体是什么商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好的结果是你们协商点钱,不就是点加盟费么。付了加盟费你也放心大胆的做了。 最坏的结果他们到法院去告你,你还得付因此而得到的获利,或者到工商局去举报你,工商局也可以对你进行罚款。 2.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商业特许经营持续高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特许人来说,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不受资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扩张规模,塑造品牌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扩大规模,促进发展。但商业特许经营具备众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下面主要从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信息地位不对等,特许人真实、全面披露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信息,对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防止欺诈,维护双方交易安全公平尤为重要。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对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 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2、民事法律责任: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3、刑事法律责任: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许人信息披露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特许人将面临行政罚款、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三、特许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证据的法律风险 特许人对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举证责任,因此,若特许人只是口头披露,或者进行了书面披露但没有保存相关证据,特许人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特许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的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给特许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若特许人为保护商业秘密,不进行信息披露,将承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若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商业秘密保护不力,将严重影响特许体系的健康发展,给特许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特许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特许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好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完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3.中国特许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特许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为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开展,我国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废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这是一个启蒙性的法规,对于宣传、普及特许经营模式具有历史性意义。试行办法的显著特点是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了准确的定义,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主体资格、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该试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境外投资人及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对外国投资人或外资企业是封闭的。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承诺在三年内开放市场准入。 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1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具有如下特点:(1)明确了特许经营当事人的条件,不仅对特许人的资格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求被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强调了参加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性。 (2)通过强化特许人的义务,明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的特点是经营方式提供型,而不是产品提供型。特许人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时,应“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经营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3)除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专门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特许经营合同的“余后效力”,即竞业禁止内容。(4)拟制了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5)为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防止以特许经营虚假广告形式坑害加盟商的行为发生,要求特许人发布广告宣传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6)根据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设立了外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别行政许可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颁布其立法方向符合国际特许经营立法的趋势,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2月6日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同时作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中国特许经营立法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1)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 同时,直营店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2)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因此,有特许经营立法的国家都把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制度。 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 (3)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 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4.特许加盟的相关法规 没有具体问题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你可以去中国特许经营法律网看看 5.特许加盟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例 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一定要注意一下各项问题,最好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1. 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2. 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二、合同期间1. 期限长短有无明确?2. 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三、合同延续1. 期满后可否续约?2. 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四、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2. 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3. 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4. 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5. 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6. 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五、商圈保护1. 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2. 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六、采购生财器具1. 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2. 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七、选择地点1. 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2. 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3. 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4. 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5. 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6. 租约条款约束?八、教育训练1. 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2. 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3. 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4. 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九、财务协助1. 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2. 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3. 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4. 有无抵押?十、采购对象限制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2. 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1. 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2. 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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