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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合伙协议纠纷答辩状
释义
    关于解除合伙协议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单方结束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单方面编制的统计表中根本没有将这笔赔偿费用计算在内。
    2、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
    3、需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提供的统计数字中不仅多项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时计算的方法也不正确。其中证据6“三明店清算单”中第2项和第4项中的化妆品和库存货品的回收价都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不予认可。
    二、原告提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第一项诉请(被告承担因合伙清算后应承担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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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