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4.现金结算业务办理需要遵守哪些制度? |
释义 | 金结算业务办理需要遵守的制度: 1、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去的各项规定; 2、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3、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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