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金融许可证是银监会依法颁发给开放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组织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代表允许它经营相关金融业务。这是特许经营许可证,多数企业都是办不了的,而且要求比较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 5日内依法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