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门厅和楼梯间和走廊通道等。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公共设备设施中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时候,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会随房屋所有权过户。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的时候缴纳,比例为购房款的百分之二,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的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的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一般都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可挪作其他用处。 法律客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