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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税减免政策
释义
    房产税减免政策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
    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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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