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该办法对执行人员违纪的规定几乎涉及了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除了消极执行外,还包括:故意或者过失错误立案;违法收取执行费;不依法回避;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不依法出示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标的保全财产;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胁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评估、拍卖中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违法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故意拒不恢复执行;错误执行到期债权;故意拖延发还执行款物;制造假执行案件;利用法院执行人员身份私自为他人催要欠款、财物;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谋利益等等。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