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告知答复,未按法规处理,具可诉性,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举报人受侵害向机关举报,具法律利益关系,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法律分析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拓展延伸 揭示执法不公的手段 揭示执法不公的手段是一个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执法不公现象的调查与研究。通过深入挖掘和分析,我们揭示了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行为和手段。这些手段可能包括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不公正的证据收集和处理、不公正的审判程序等。我们的研究旨在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反思,并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揭示这些执法不公的手段,我们希望能够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为每个人提供平等和公正的法律保护。 结语 在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举报人具有可诉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揭示执法不公的手段》调查研究了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行为和手段,旨在引起社会关注和反思,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每个人提供平等和公正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