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还是滥用职权 涉嫌 挪用资金罪 。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 借贷 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专项资金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区别: 相同点:所侵犯的都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并且都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不同:挪用专项资金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还包括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 综上所述,挪用专项资金究竟是违反财经纪律还是滥用职权,这个是不好说的。但是挪用专项资金肯定是违反了财经纪律的,同时也可能是利用职权的便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