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消罚款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取消和调整罚款的事项,是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1、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未依照规定定期提交报告,逾期未改正行为的罚款(被取消) 2、对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3、对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罚款(取消) 4、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下调罚款数额) 5、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取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条例》 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一)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 (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 (三)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 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的,依法惩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