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案无人理睬,案件不了了之 |
释义 | 立案后不论多长时间不破案,公安机关都不可以撤案,除非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立案侦查或案件受理后,行为人逃跑或藏匿使侦查或审判无法进行的,追诉时效可以延长。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若不成立则要求立案。对于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报了案不立案多久自动销案 除非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否则立案后不论多长时间不破案公安机关都不可以撤案。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其解释为逃跑或者藏匿,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在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仅仅实施了串供、毁灭犯罪证据等行为,但没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诉时效的延长。虽然这些行为也具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性质,但它们不能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中所说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刑法》第88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无论案件立案后多长时间不破案,公安机关都不能自动撤案,除非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公安机关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监督。对于涉及重大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四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送达保证人,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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