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报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关于非书面形式报案的,接受报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所报案件写成笔录,经过宣读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只要不是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所不一样的,即使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1、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保障。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若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行为的,相关机关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涉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应当移送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涉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的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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