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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作关系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释义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以下区别:(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
    1、主体适用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雇佣关系对主体双方无特殊规定,但雇员一方只能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人身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则不存在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两个主体。
    3、解决争议程序的区别,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
    4、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区别,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进行赔付的。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雇佣关系。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别
    1、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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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55:49